区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区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范,从即日起,实施全区重点防疫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机制。
一、重点疫区的分级管控机制
参照国家、省市疾控防疫工作规范,相关分级分工要求如下:
一级管控:管控范围是经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移出的地点和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对疫点及所在区域相关人员和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密切接触者,实施“一级管控”。
区疾控中心:负责对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见附件1),及时和定点医院及实施流调人员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掌握病人接触史和行动轨迹,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疫点范围及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发放通告,并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见附件2)。
疫点范围的确定原则为: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汽车车厢、同一栋楼的同一单元门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下达“居家隔离告知书”,告知居家采取防护措施和出现典型症状后应自我采取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其每日进行 2次体温测定及健康随访,发放口罩、手套、消杀药剂等防护品,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并填写健康随访登记表。隔离期间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要由居家隔离人员装袋消毒后放到门外,按照医疗垃圾的标准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定时收集、处理。隔离期满后,如未出现发热及呼吸困难等症状,经健康监测后,及时解除医学观察。如隔离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要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由疾控中心派专用车辆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时明确诊断。
街道(镇)、社区(村):负责通知疫点及所在区域相关人员实施居家隔离,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医学告知,定人定岗“24小时”死看死守,严禁居家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外出,同时要对其日常生活进行必要保障。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落实公共场所清洁消毒。负责发布该区域疫情信息,进行预防性告之和宣传教育,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区疾控中心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全程维持秩序。配合街道(镇)、社区(村),共同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看守工作。对不配合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部门对其训诫,并加强看守工作;对拒不配合居家隔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建设局: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疫点区域的污水管道系统进行消毒。
二级管控:管控范围是湖北省含武汉地区来长(返长)人员。上述人员要主动与所在村(社区)联系登记,同时居家隔离14天。
区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区疾控中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对上述人员进行居家隔离告知,同时每日对其进行2次体温监测及健康随访,检查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并填写健康随访登记表。如隔离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肺炎疑似症状的,要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由疾控中心派专用车辆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时明确诊断。
经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将该区域管控自动升级为“一级管控”模式。
街道(镇)、社区(村):负责通知湖北含武汉地区来长(返长)人员实施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对该区域实行预防性告知宣传并实施预防性消毒。落实专人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24小时“死看死守”,严禁离开居住地,并对其日常生活进行必要保障。同时对已解除医学观察的湖北含武汉地区来长(返长)人员继续密切关注,如有发热等症状要立即报告给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及社区,共同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看守工作。对不配合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部门对其训诫,并加强看守工作;对拒不配合居家隔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三级管控:管控范围是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来长(返长)人员,对重点疫区省份来长(返长)人员要进行重点管控(重点疫区省份为每日实时更新的全国疫情确诊人数排名前10省份地区)。上述人员应主动与所在社区(村)联系登记,同时主动居家隔离14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对被观察人员随访2次,并进行健康告知,叮嘱随访对象不要外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要及时与社区医生联系,并填写健康随访登记表。
街道(镇)、社区(村):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负责对外省来长(返长)人员进行摸排及信息报送,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逐个落实责任人监管,负责组织动员、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和物资准备。
二、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地分类管控机制
注重重点疫区分级防控和行业分类管控的“条块结合”,参照《净月高新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等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不断完善细化各行业疫情防控规范,做好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金融、类金融类企业的防疫工作。由区金融局统筹监管调度,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要求,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具体规范见《净月高新区金融、类金融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15号)。
(二)居民小区、弃管小区的防疫工作。由区房地局统筹监管调度,突出抓好“五级联防联控”机制,突出社区网格长(员)、物业公司、楼栋长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具体规范见《净月高新区关于切实做好来(返)长人员、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6号)、《关于建立“楼栋长”工作机制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3号)。
(三)教育系统的防疫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监管调度,按照省市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抓好区域大学、中小学、幼儿园、托幼机构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具体规范见《净月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4号)。
(四)工业企业的防疫工作。由区经济发展统筹监管调度,确保严控疫情扩散的基础上,兼顾运行生产。具体规范见《净月高新区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19号)。
(五)民政和宗教系统的防疫工作。由社会发展局统筹监管调度。重点抓好各类宗教场所的关闭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封闭管理。具体规范见《关于重点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长防领办发20号)、《净月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和宗教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15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防疫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委统筹监管调度,严格落实复工运营企业的审批备案制度。具体规范见《关于做好净月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11号)。
(七)公共行业企业、建筑工地的防疫工作。由区建设局统筹监管调度,严格落实开复工审批备案制度,重点做好“返长”员工的排查和隔离。具体规范见《净月高新区公用行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长净卫防办〔2020〕18号)、《关于净月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净建管〔2020〕4号)。
(八)各类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主要由区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商务和国际合作局、公安分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各镇街、汽车文化园管理局分别对各自分管行业的公共场所统筹监管调度。具体要求见《关于进一步将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长净卫防办〔2020〕12号)。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意见
2.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导意见
3.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导意见
净月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3日
附件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流行病学调查指导意见
一、调查目的
(一)调查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危险因素和暴露史;
(二)发现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二、调查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个案调查
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于24小时内完成。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开展。如果病例的病情允许,则调查时应先调查病例本人,再对其诊治医生、家属和知情者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暴露史和危险因素、实验室检测等,详见附表。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发病与就诊:临床表现、发病就诊经过。
3.危险因素和暴露史:对病例发病前14天内的暴露史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其发病前武汉或其他有本地持续传播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医院就诊、农贸市场等相关暴露史。
4.实验室检测:标本类型、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
5.密切接触者判定:对病例发病后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活动情况和人群接触情况进行追踪和排查,判定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执行。
(二)聚集性疫情调查
区疾控中心根据网络直报信息和病例个案调查情况,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的定义,判定聚集性疫情后,应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内容除所有病例的感染来源、密切接触者等信息外,重点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分析传播链,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填报事件的基本信息、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
四、组织与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区疾控中心应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根据制定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组人员组成和各自的职责与分工。调查期间,调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五、信息的上报与分析
区疾控中心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调查后,应于2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净卫防办23号--关于净月高新区重点防疫区域实施分级分类管控的意见(1).doc